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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城事] 东海车辆使用气瓶的车主注意!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

5 天前 124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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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管理员 发表于 5 天前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苏州

常务管理员 本帖作者

5 天前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监管的通告

全县各车用气瓶使用单位(车主)、车用气瓶充装站、机动车检验机构:
近期,我局在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使用天然气的车辆(含出租车、公交车、物流车及私家车)存在车用气瓶安全附件(安全阀)超期未校验、气瓶超期未检验等重大安全隐患。为深刻吸取燃气安全事故教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规定,现就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使用单位(车主)主体责任
1.必须合法使用:车用气瓶投入使用前,必须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未办理登记的气瓶,一律不得使用。
2.必须定期检验:
     (1)气瓶本体:严格按照气瓶检验周期(通常为3年)定期送检。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不得继续使用。(1)
(2)安全附件:气瓶上的安全阀必须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必须每半年检定一次。超期未校验(检定)的,视为安全附件失效。

3.必须及时送检:车主应主动将车辆及气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校验。对逾期不整改、继续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气瓶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责令停止使用,并对使用单位(车主)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严格规范充装行为
1.严禁违规充装:各充装站必须严格执行充装前后检查制度,严禁为以下车辆(气瓶)充装:
(1)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
(2)超期未检验(含安全阀、压力表超期)的;
(3)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腐蚀、变形的;
(4)无电子标签或信息化追溯系统提示禁止充装的。
2.违法后果:充装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为不合格气瓶进行充装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对充装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造成事故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各机动车检验机构在开展车辆年度检验时,必须查验车用气瓶的使用登记证及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含安全阀校验报告)。对气瓶未经检验合格或安全附件超期的车辆,一律不得出具合格检验报告。违规出具报告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四、鼓励主动送检,消除安全隐患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凡存在气瓶或安全阀超期未检情况的车主,主动将车辆及气瓶送至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完成检验、消除隐患的,可依法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逾期未整改且继续使用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五、实施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
1.联合惩戒: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非法气瓶的车辆,我局将联合公安交管部门暂停其车辆年检业务,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取消其营运资格。
2.有奖举报:鼓励广大群众对违规充装、使用超期气瓶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15。对查证属实的,将按规定给予奖励。
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务必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共同维护我县车用燃气使用安全环境。
特此通告。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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