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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城事] 秤有问题,东海多个商家被处罚!

4 小时前 9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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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管理员 发表于 4 小时前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连云港

常务管理员 本帖作者

4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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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东海县众某阁珠宝商行(个体工商户)使用未经检定的且不合格的电子秤案

案情介绍
东海县众某阁珠宝商行(个体工商户)(下称当事人)在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南路17号开实体店从事黄金回收活动。本案因投诉举报,东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发现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电子计量器具无规定的铭牌且未经检定,不符合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要求,为不合格计量器具。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经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当事人不合格电子计量器具1台,罚款1500元。

案情评析
本案是黄金回收行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典型案件。黄金回收交易金额较大,对计量准确性要求高,当事人作为经营者,理应对此有充分的认知,其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无论是否实际造成缺斤少两,都已置交易公平处在巨大的风险之中,破坏了贵金属回收市场的诚信基石,侵害了消费者的潜在财产权益。本案的查办有力打击了贵金属行业使用违法计量器具的现象,作为经营者,必须将强制检定作为不可逾越的经营红线,以维护市场公平与行业声誉。

案例二
东海县牛山王某家禽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使用未经检定的且不合格的电子秤案

案情介绍
东海县牛山王某家禽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下称当事人)在东海县牛山街道振兴北路农贸市场西区BJ-5.3.2号(西湖农贸市场)开实体店从事活禽、白条鸡销售。东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电子计量器具未张贴有检定合格标志并可以通过按键改变上述电子台秤显示的称重重量欺诈消费者,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破坏市场经营环境。该店铺已被多次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经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当事人不合格电子计量器具1台,罚款2000元。

案例三
东海县赵某鲜肉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电子秤案

案情介绍
东海县赵某鲜肉店(个体工商户)(下称当事人)是一家位于牛山街道利民东路241-23号(海陵农贸市场内)经营活鸡宰杀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东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电子计量器具,可以通过操作“单价”键按键改变称量产品的重量欺诈消费者,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破环市场经营环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经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决定没收当事人电子计价秤1台,处以罚款2000元。

案例四
孔某祝(个体工商户)使用未经检定的且不合格的电子秤案

案情介绍
孔某祝(下称当事人)是一家位于牛山街道和平东路50号净菜市场3-126号经营活鸡宰杀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东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电子计量器具可以通过操作“单价”键按键改变称量产品的重量欺诈消费者,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破环市场经营环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经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决定没收当事人电子计价秤1台,处以罚款1900元。

案例五
东海县牛山孙某野生水产店(个体工商户)使用未经检定的且不合格的电子秤案

案情介绍
东海县牛山孙某野生水产店(个体工商户)(下称当事人)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西路50号南阳•晶和国际广场7号楼110号开实体店从事水产销售。东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电子计量器具可以通过操作“单价”键按键改变称量产品的重量欺诈消费者,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破环市场经营环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经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当事人不合格电子计量器具1台,罚款1900元。

案情评析
以上四起案件是农贸市场个体户使用作弊电子计量器具欺诈消费者的典型案件。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对涉案电子计量器具的相关操作,改变所售产品的重量,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农贸市场电子计价秤专项整治近一年,当事人理应知晓相关法律,但仍在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电子秤,严重破坏市场经营秩序,应当给予从重处罚。四起案件的查办是维护市场公平正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以上案件的公示,体现执法部门对人民身边关键小事违法行为的零容忍,也告诫所有经营主体,要规范合法使用计量器具,要对法律保持必要的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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