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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5〕X00202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违法事实:现已查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被抽检的同批次“韩伊祛斑霜”已经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韩伊祛斑霜”共销售了56瓶,销售价格是19.9元/瓶,进货价格是12元/瓶,货值金额1114.4元,违法所得442.4元。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处罚内容: 综上所述,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五)项“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42.4元 ; 二、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0.5
处罚决定日期:2025/11/25
处罚机关: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信用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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