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由于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现予公告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本公告期限为60日,如对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姓名 驾驶证号码 李* 32038119******8216 杜*洋 32072319******4011 张* 32070419******2016 陈*友 32072319******2836 胡*双 32072419******1812 韩*同 32072319******281X 孟*峰 32072319******2831 任*文 32072419******2413 张*冬 32072219******6015 季*宜 32072319******5039 时*富 32072219******2616 李* 32072219******0034 张*川 32072219******2639 杨*云 32072219******1252 丁*亮 32072219******3015 陈*金 32072119******2613 单*帅 32072220******7752 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2025年11月15日 |